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您必須事先取得資格證明,安息後親友才能據此申請補助
1. 申請證明者,財產狀況應符合該年度最新版「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2. 資格符合者請備妥下列文件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辦理。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籍內頁影本。
(4)授權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5)其他證明文件(視家庭狀況及各縣市規定)
3.取得低收入戶證明後,即可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喪葬補助。
本人安息後,親友請參考本項「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之核發對象」
1. 協助完成殮葬之親屬,向死亡者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補助。
2. 協助完成殮葬,非親屬之人,向殯葬管理處申請補助。
▎所需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者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3. 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4. 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5. 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6. 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相關規定 說明全文